■ Tips
从不少设计方会认为拿到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工程结算单、设计确认函等文件,设计款就算是收入囊中了。然而,在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的签字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在实务中还需要法院基于具体案情和实际情况综合考量。 有时,设计单位会通过主张项目负责人的签字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来确认其签字的效力,从而维护自身权益((2016)鄂05民终115号)。然而,结合《民法典》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设计单位若要成功主张表见代理,通常需要证明以下事实:1、项目负责人的签字行为具有代理权的外观,即其有理由相信项目负责人具有代理权;2、设计单位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然而,实务中,设计单位想要证明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难度。 因此,为了?;ど杓频ノ坏娜ㄒ?,如果在合同订立阶段未能对项目负责人及其权限做出明确约定,设计单位在后续履约过程中应及时、妥善留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证据: 1、与项目负责人的接洽、沟通记录(如聊天记录、邮件往来记录和文件邮寄记录)。 2、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的系列文件(如设计确认表、成果确认单)。 用于间接证明签署设计相关文件属于项目代表的职务行为或项目负责人具有权利外观且设计方已仅合理注意义务。 但稳妥起见,设计方还是应努力争取在合同签订阶段明确具体的项目负责人及其授权范围,或者要求业主方出具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从而将权益更牢牢地攥在手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