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ps
设计合同解除之后,根据设计成果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设计成果质量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设计费。 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由于设计人提供的是利用其劳务和技术凝聚成的智力成果,无法返还,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设计成果无法恢复原状,应当继续有效。根据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和第806条第3款规定,已经完成的设计成果质量符合要求的(发包人的设计任务书要求、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规定、国家有关设计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设计人可以请求根据合同对各个阶段设计费的约定和设计人交付的设计成果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设计费。法院一般会结合双方往来函件及付款情况、电子邮件、方案使用情况、设计成果的签收文件、政府有关部分的许可或批复文件等证据对设计工作量进行酌定。 因此,设计人在签订设计合同时需注意明确约定设计费的支付(支付条件、支付时间和支付比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保存上述证据以便在争议发生时最大限度的争取自己应得的权益。 二、设计成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设计人交付的设计成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根据《民法典》第八百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选择请求设计人继续完善设计、减收或者免收设计费、赔偿损失等。由于合同已经解除,合同效力向将来消灭,设计人没有必要继续修改设计稿,因此只能根据不同情形减免计费或者赔偿损失。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种情形: 1.发包人未使用设计人的设计成果,发包人可以主张减少设计费的支付;若设计成果本身无法修改或者修改成本不符合经济性原则,发包人有权主张免收设计费。 2.发包人请他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成果进行修改,根据修改支出的费用,发包人可以主张减免设计费的支付;若支付的修改费用超过设计人设计费的,发包人可以请求设计人承担超额部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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