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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合同解除,这单白干了吗?(一)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27日    文章来源:华汇集团法务部    阅读次数:

以案释法  ▍ 第二十三期

设计合同解除,这单白干了吗?(一)

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因项目审批、发包人违约、设计人设计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等原因导致合同解除。那么是否合同解除了,设计人夜以继日奋斗出的成果就无法获得相应的回报呢?本期以案释法将结合相关案例来解答一二。

 案例分析

                                                                                                                                     ——(2018)最高法民申602号

2011年1月18日,A房产公司和B设计院签订了一份设计合同,约定A公司委托B设计院承担某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A3-2、A6地块的工程设计工作。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存在多种问题,B设计院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顺利交付成果,逾期交付的设计内容亦部分不符合约定的要求。2012年4月29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B设计院工作内容为总平面图、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单体方案设计的调整修改?!恫钩湫椤返谌踉级薃3-2设计费用为216.08万元;A6的设计费用为416.88万元?!恫钩湫椤返谖逄踉级烁鞲鼋锥紊杓品延玫闹Ц叮阂弧?A公司于2011年已支付95万元。二、A3-2和A6地块总平面图审批通过后支付55万元。三、B设计院向A公司提交A3-2和A6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单体报批方案后A公司应支付253.18万元。四、A3-2和A6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单体报批方案经政府部门批复后A公司应支付256.29万元。但B设计院提交的A3-2、A6地块单体报批方案(调整修改版)经洛阳市城乡规划局审核及A房产公司修改要求,设计方案仍存在诸多问题,未及时通过洛阳市城乡规划局的批准。2012年7月27日,A公司向B设计院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后支付了设计费共计150万元,未付第三期及其余涉及款项。

本案经历一审、二审,最终交由最高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A房产公司与B设计院签订合同之后,B设计院即着手进行相应的设计,曾向A房产公司交付了A3-2、A6地块总平面图,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单体报批方案等设计成果,且2012年1月,调整前的总规图已通过洛阳市城乡规划局审批。在签订补充协议时A房产公司对于以上设计成果能否使用已经进行了相应的考察与判断,双方仅约定对以上设计成果予以修改,亦未约定由B设计院承担相应的违约费用,由此可认定A房产公司对于B设计院交付的设计成果亦基本认可。因此A房产公司应当按照补充合同的约定向B设计院支付A3-2、A6的剩余设计费用482.96万元。

二审法院及最高院认为:由于B设计院提供的A3-2、A6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单体报批方案(调整修改版),经过洛阳市城乡规划局多次审核以及A房产公司提出修改意见后,仍未及时通过洛阳市城乡规划局的审批,未能达到协议约定的设计成果的要求以及相应设计费的支付条件,但基于B设计院已付出相应智力劳动及A房产公司部分使用B设计院的上述设计方案等事实,参照双方关于“B设计院向A公司提交A3-2和A6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单体报批方案后A公司应支付253.18万元”的约定,酌定由A房产公司再支付第三期253.18万元设计费的50%,即126.59万元。

 Tips

设计合同解除之后,根据设计成果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设计成果质量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设计费。

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由于设计人提供的是利用其劳务和技术凝聚成的智力成果,无法返还,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设计成果无法恢复原状,应当继续有效。根据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和第806条第3款规定,已经完成的设计成果质量符合要求的(发包人的设计任务书要求、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规定、国家有关设计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设计人可以请求根据合同对各个阶段设计费的约定和设计人交付的设计成果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设计费。法院一般会结合双方往来函件及付款情况、电子邮件、方案使用情况、设计成果的签收文件、政府有关部分的许可或批复文件等证据对设计工作量进行酌定。

因此,设计人在签订设计合同时需注意明确约定设计费的支付(支付条件、支付时间和支付比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保存上述证据以便在争议发生时最大限度的争取自己应得的权益。

二、设计成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设计人交付的设计成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根据《民法典》第八百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选择请求设计人继续完善设计、减收或者免收设计费、赔偿损失等。由于合同已经解除,合同效力向将来消灭,设计人没有必要继续修改设计稿,因此只能根据不同情形减免计费或者赔偿损失。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种情形:

1.发包人未使用设计人的设计成果,发包人可以主张减少设计费的支付;若设计成果本身无法修改或者修改成本不符合经济性原则,发包人有权主张免收设计费。

2.发包人请他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成果进行修改,根据修改支出的费用,发包人可以主张减免设计费的支付;若支付的修改费用超过设计人设计费的,发包人可以请求设计人承担超额部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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